隐私政策
Rezero 诊所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、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为保护患者及用户的宝贵个人信息,特制定并运行以下方针。 本方针适用于本院网站及本院诊疗、咨询服务的全过程,并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方针的变更而进行修改。 第一条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 本院为提供诊疗、咨询及服务,收集以下个人信息。 必填项目:姓名、出生日期、性别、地址、联系方式(手机·电话号码)、诊疗记录 选择项目:电子邮件、感兴趣的项目、服务使用记录 敏感信息:病史、手术·施术记录、检查结果、手术前后照片、健康状态等依据《医疗法》的诊疗信息 支付相关信息:支付信息(发卡机构名称、批准号码等支付所需信息) 影像信息:为了设施内安全及预防犯罪而收集的监控录像(CCTV)影像信息 自动收集项目:访问IP、Cookie、访问记录、访问日志、访问设备信息等 通过网站及社交媒体(SNS)预约时收集的项目:账号(ID)、访问日志、访问设备信息等 第二条 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 本院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。 诊疗预约、咨询及提供诊疗服务 提供患者定制型治疗与施术 术前术后管理及医疗服务质量改善 身份确认及防范不良使用 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机构要求的义务 送达告知事项及解答客户咨询 活动及营销利用(仅限于另行同意时) 第三条 个人信息的保留及使用期限 诊疗记录:根据《医疗法》,自最终诊疗日起保存10年 预约·咨询记录:达到目的后立即销毁 营销目的个人信息:保留并使用至撤回同意时为止 第四条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本院原则上不向外部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。但以下情况例外。 根据法律法规,调查机关、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要求时 因保险审查、诊疗费申报等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法避免提供时 用户事先同意时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本院为提供顺畅的服务,可将个人信息处理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公司。在此情况下,我们将明确注明委托业务的内容和受托人,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个人信息得到安全管理。 第六条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 保留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的个人信息,将立即予以销毁。 电子文件形式:通过无法恢复的技术方法进行删除 纸质文件:粉碎或焚烧处理 第七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 用户可以随时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提出阅读、更正、删除、停止处理的请求。但根据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存的情况,可能会受到限制。 第八条 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管理措施 本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,采取以下措施。 最小化及管理个人信息访问权限 个人信息的加密存储与传输 针对黑客攻击及计算机病毒,运行安全系统 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进行定期培训 CCTV、出入控制等物理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本院为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,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,指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。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:孙泰奉 / 代表院长 电话号码:010-8064-0416 电子邮件:founder@rezeroclinic.com 第十条 告知义务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。因法律法规及本院内部方针变更而增加、删除或修改内容时,将通过网站及时公告。 公告日期:[年月日] 施行日期:[年月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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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zero 诊所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、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为保护患者及用户的宝贵个人信息,特制定并运行以下方针。 本方针适用于本院网站及本院诊疗、咨询服务的全过程,并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方针的变更而进行修改。 第一条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 本院为提供诊疗、咨询及服务,收集以下个人信息。 必填项目:姓名、出生日期、性别、地址、联系方式(手机·电话号码)、诊疗记录 选择项目:电子邮件、感兴趣的项目、服务使用记录 敏感信息:病史、手术·施术记录、检查结果、手术前后照片、健康状态等依据《医疗法》的诊疗信息 支付相关信息:支付信息(发卡机构名称、批准号码等支付所需信息) 影像信息:为了设施内安全及预防犯罪而收集的监控录像(CCTV)影像信息 自动收集项目:访问IP、Cookie、访问记录、访问日志、访问设备信息等 通过网站及社交媒体(SNS)预约时收集的项目:账号(ID)、访问日志、访问设备信息等 第二条 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 本院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。 诊疗预约、咨询及提供诊疗服务 提供患者定制型治疗与施术 术前术后管理及医疗服务质量改善 身份确认及防范不良使用 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机构要求的义务 送达告知事项及解答客户咨询 活动及营销利用(仅限于另行同意时) 第三条 个人信息的保留及使用期限 诊疗记录:根据《医疗法》,自最终诊疗日起保存10年 预约·咨询记录:达到目的后立即销毁 营销目的个人信息:保留并使用至撤回同意时为止 第四条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本院原则上不向外部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。但以下情况例外。 根据法律法规,调查机关、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要求时 因保险审查、诊疗费申报等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法避免提供时 用户事先同意时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本院为提供顺畅的服务,可将个人信息处理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公司。在此情况下,我们将明确注明委托业务的内容和受托人,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个人信息得到安全管理。 第六条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 保留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的个人信息,将立即予以销毁。 电子文件形式:通过无法恢复的技术方法进行删除 纸质文件:粉碎或焚烧处理 第七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 用户可以随时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提出阅读、更正、删除、停止处理的请求。但根据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存的情况,可能会受到限制。 第八条 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管理措施 本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,采取以下措施。 最小化及管理个人信息访问权限 个人信息的加密存储与传输 针对黑客攻击及计算机病毒,运行安全系统 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进行定期培训 CCTV、出入控制等物理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本院为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,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,指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。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:孙泰奉 / 代表院长 电话号码:010-8064-0416 电子邮件:founder@rezeroclinic.com 第十条 告知义务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。因法律法规及本院内部方针变更而增加、删除或修改内容时,将通过网站及时公告。 公告日期:[年月日] 施行日期:[年月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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