隐私政策
Rezero 诊所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、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为保护患者及用户的宝贵个人信息,特制定并运行以下方针。
本方针适用于本院网站及本院诊疗、咨询服务的全过程,并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方针的变更而进行修改。
第一条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
本院为提供诊疗、咨询及服务,收集以下个人信息。
必填项目:姓名、出生日期、性别、地址、联系方式(手机·电话号码)、诊疗记录
选择项目:电子邮件、感兴趣的项目、服务使用记录
敏感信息:病史、手术·施术记录、检查结果、手术前后照片、健康状态等依据《医疗法》的诊疗信息
支付相关信息:支付信息(卡社名称、批准号码等支付所需信息)
影像信息:为了设施内安全及预防犯罪而收集的监控录像(CCTV)影像信息
自动收集项目:访问IP、Cookie、访问记录、访问日志、访问设备信息等
通过网站及社交媒体(SNS)预约时收集的项目:账号(ID)、访问日志、访问设备信息等
第二条 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
本院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。
诊疗预约、咨询及提供诊疗服务
提供患者定制型治疗与施术
术前术后管理及医疗服务质量改善
身份确认及防范不良使用
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机构要求的义务
送达告知事项及解答客户咨询
活动及营销利用(仅限于另行同意时)
第三条 个人信息的保留及使用期限
诊疗记录:根据《医疗法》,自最终诊疗日起保存10年
预约·咨询记录:达到目的后立即销毁
营销目的个人信息:保留并使用至撤回同意时为止
第四条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
本院原则上不向外部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。但以下情况例外。
根据法律法规,调查机关、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要求时
因保险审查、诊疗费申报等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法避免提供时
用户事先同意时
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
本院为提供顺畅的服务,可将个人信息处理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公司。在此情况下,我们将明确注明委托业务的内容和受托人,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个人信息得到安全管理。
第六条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
保留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的个人信息,将不延迟地予以销毁。
电子文件形式:通过无法恢复的技术方法进行删除
纸质文件:粉碎或焚烧处理
第七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
用户可以随时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提出阅读、更正、删除、停止处理的请求。但根据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存的情况,可能会受到限制。
第八条 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管理措施
本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,采取以下措施。
最小化及管理个人信息访问权限
个人信息的加密存储与传输
针对黑客攻击及计算机病毒,运行安全系统
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进行定期培训
CCTV、出入控制等物理安全管理
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
本院为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,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,指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。
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:孙太峰 / 代表院长
电话号码:010-8064-0416
电子邮件:founder@rezeroclinic.com
第十条 告知义务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。因法律法规及本院内部方针变更而增加、删除或修改内容时,将通过网站不延迟地进行公告。
公告日期:[年月日]
施行日期:[年月日]
Rezero Clinic
Location
2nd Floor, 61 Sincheon-daero 50beon-gil, Busanjin-gu, Busan
Medical Director
Tae-bong Son
Business Registration
344-21-02387
Phone
051-715-7227
Opening Hours
Normal
Mon
10:30 - 19:30
Wed
10:30 - 19:30
Fri
10:30 - 19:30
Late
Tue
10:30 - 21:00
Thu
10:30 - 21:00
Early
Sat
10:30 - 15:00
Sun
10:30 - 15:00
Break
13:00 - 14:00

© 2026, Rezero. All rights reserved.
Designed by HS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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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方针适用于本院网站及本院诊疗、咨询服务的全过程,并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方针的变更而进行修改。
第一条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
本院为提供诊疗、咨询及服务,收集以下个人信息。
必填项目:姓名、出生日期、性别、地址、联系方式(手机·电话号码)、诊疗记录
选择项目:电子邮件、感兴趣的项目、服务使用记录
敏感信息:病史、手术·施术记录、检查结果、手术前后照片、健康状态等依据《医疗法》的诊疗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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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患者定制型治疗与施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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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机构要求的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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诊疗记录:根据《医疗法》,自最终诊疗日起保存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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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
本院原则上不向外部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。但以下情况例外。
根据法律法规,调查机关、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要求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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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户事先同意时
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
本院为提供顺畅的服务,可将个人信息处理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公司。在此情况下,我们将明确注明委托业务的内容和受托人,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个人信息得到安全管理。
第六条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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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文件形式:通过无法恢复的技术方法进行删除
纸质文件:粉碎或焚烧处理
第七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
用户可以随时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提出阅读、更正、删除、停止处理的请求。但根据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存的情况,可能会受到限制。
第八条 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管理措施
本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,采取以下措施。
最小化及管理个人信息访问权限
个人信息的加密存储与传输
针对黑客攻击及计算机病毒,运行安全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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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
本院为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,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,指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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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告知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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